申请人: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56902号“陆家嘴乐居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96733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21248号商标、第8420507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