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好肌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道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72098号“好肌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61816号商标、第55859371号商标、第2702602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店铺截图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