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74857号“华商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327967号“华商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21312号“华商网络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21274号“华商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694741号“华商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连接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二、三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现已被不予受理,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