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遵义市晟睿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40839号“醉美诗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2453368号“醉美槐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683008号“醉美诗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428858号“醉美酒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141660号“醉美苗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四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驳回通知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