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德市小团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85813号“河街 小团圆 SMALL REUN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和区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23470号“小团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