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路易斯•卡洛斯•瓦伦西亚•坎蒂略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8341号“BOS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189603号“BO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43699号“博士多ARWANA BOSS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99072号“BOS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753375号“BOO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异议未被受理,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