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新沙卫生材料厂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05112号“花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4792号“花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54774547号“花桥医药及图”商标、第54799040号“花桥医药”商标、第54104845号“花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