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936783号“淳石集团 投资 服务 教育 科技 CHASESTONE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淳石集团 投资 服务 教育 科技 CHASESTONE GROUP及图 55936783

阅读:106118 2022-03-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淳石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36783号“淳石集团 投资 服务 教育 科技 CHASESTONE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78307号“淳石资本 勤思 慎…

  申请人:上海淳石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36783号“淳石集团 投资 服务 教育 科技 CHASESTONE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78307号“淳石资本 勤思 慎行 创新 共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与申请人是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已办理转让;申请商标在3602群组与第80891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第6297469号“广东省中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ZHONGSHAN SELF-EMPLOYED LABOURER &PRIVATE ENTERPRISE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到期未续展。其次,申请商标已大量使用、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上海淳石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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