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培元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95195号“羊大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性极高,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66647号“羊大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注册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养备料;饲料;动物食品;果渣;宠物饮料;动物可食用咀嚼物;未加工谷种;鲜食用菌;活动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物;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羊大大”,两者仅字体不同,整体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