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泰美味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08日对第51389022号“阿诺伊妈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566392号“阿诺Arno及图”商标、第10658489号“阿诺Arno及图”商标、第21982421号“阿诺Arno及图”商标、第36148861号“阿诺Arno及图”商标、第25592411号“阿诺杯”商标、第28224470号“阿诺小厨ARNO KIT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荣誉证书;在先裁定及决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虾酱”等商品上,经审查2021年7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肉汤、酸奶、果冻、果酱”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