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金鹰卡通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09156号“麦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第532299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在肉、奶等商品上予以部分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干食用菌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