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洛淇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6327号“花藜美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368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决定在美容服务;修指甲;文身;化妆师服务;永久化妆服务;睫毛接长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整形外科;塑身理疗;动物养殖;庭院风景布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