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容分子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88492号“NP NOBLE PANAC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26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非英文固有搭配,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解释、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PANACEA”含义为“万应灵药、治百病的药”,使用在皮肤护理用化妆品制剂等全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