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帕芙姆斯得科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87409号“珂安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臆造词,本身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与安图县没有关系。消费者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安图县产生联想。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安图”,为我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的县名,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