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斯特-油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0490号“ZINSS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9969号商标、第149800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73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043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了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