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筱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60229号“HER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64190号“H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59189号“HERC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60551号“NBA NBA4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256445号“HERLAB她研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267298号“HER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其专用权至2021年5月6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三至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皮肤增白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HER”,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