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贝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21762号“WOO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42366号“好吸宝WAO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08348号“无白WOOBAY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413346号“Woi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卫生纸”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纸;纸围涎”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