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图灵深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南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29983号“图灵鉴定 Turing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78913号“Turing Publisher”商标、第38573290号“Turing Topia”商标、第16897734号“turingloop”商标、第39667639号“图灵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地宣传与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足以使消费者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