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中泱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对第30518973号“CNBUN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关联关系人申请过多件仿冒知名品牌的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恶意商标申请,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构成“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所含“CN”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的外文缩写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786732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967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92208号“BU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大量推广,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被认定为使用在“插头、插座”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四、五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简介及企业文化活动资料;
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资料;
3、申请人产品目录、申请人产品的生产、包装、销售图片;
4、申请人产品的检验报告及认证资料;
5、申请人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销售分布图及经销商名单;
6、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出具的销售量证明函;
7、申请人的审计报告;
8、申请人的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图片、广告费用支出情况审计报告;
9、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11、申请人从事慈善活动资料;
12、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商标许可使用资料;
13、申请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资料;
1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关联关系人情况资料;
15、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2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内部通讯装置”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引证商标二、四、五均已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准初步审定,上述引证商标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上。
3、我局在商评字[2011]第11191号《关于第5670835号“公牛博士”商标争议裁定书》中,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引证商标四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为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9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英文文字商标“CNBUND”,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由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旨在对可能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本案中,争议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英文文字商标“CNBUND”,其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五在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四、五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或使用不致误导公众混淆或误认,从而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英文文字商标“CNBUND”,其整体有别于我国国家名称的英文简称“CN”,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之情形。
另外,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内部通讯装置”等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带有欺骗性的标识。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不致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又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规定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