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罗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048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9927号图形商标、第13330537号“MORELINE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未定。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第9185347号图形商标和第9185325号图形商标。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至本案审理之日,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元素、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餐桌用布;非定制的家具织物罩;垫子用罩;家具遮盖物;野餐垫;纺织品制餐具垫;餐桌用布(非纸制);非纸制桌旗;纺织品制杯盘垫;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且申请人所述在先已注册的第9185347号图形商标和第9185325号图形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餐桌用布;非定制的家具织物罩;垫子用罩;家具遮盖物;野餐垫;纺织品制餐具垫;餐桌用布(非纸制);非纸制桌旗;纺织品制杯盘垫;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丝绸(布料);衬料(纺织品);毛织品;布;法兰绒(织物);织物;装饰织品;纺织品毛巾;家庭日用纺织品;浴用织品(服装除外);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床上用毯;被套;枕套;床罩;家养宠物用毯;睡袋;装饰用枕套;床单和枕套;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单(纺织品);睡袋衬里;旅行用毯(膝盖保暖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门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家庭日用纺织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