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96388号“58智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565810号“智数物联”商标、第31033572号“智数宝”商标、第36663505号“智数云”商标、第50748511号“智数王”商标、第29139915A号“数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商标认驰判决、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已注册“58”“58+”系列商标清单,所获荣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