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兰制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57044号“KIRS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5653号“柯诗迪KIRS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中被予以撤销其在“抑菌洗手剂”商品上的注册,在“洗发液”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