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60444号“爽物业H PROPERT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59849号“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41045号“爽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309087号“BIU BIUSHUANG 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05999号“爽血旺 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330651号“爽料理SHUANG LIAO 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310564号“爽 辣妈快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21年11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止,处于续展申请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空间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爽”,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