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512643号“中国白银集团 CHINA SILVER GROUP 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国白银集团 CHINA SILVER GROUP CS 51512643

阅读:100199 2022-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白银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12643号“中国白银集团 CHINA SILVER GROUP 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55721号“银颜 SILVER YAN”商标、第4893…

  申请人:中国白银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12643号“中国白银集团 CHINA SILVER GROUP 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55721号“银颜 SILVER YAN”商标、第48933105号“白银中心 BAIYIN CENTER MALL”商标、第6103295号“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未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字号,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第51599908号“CS”商标,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新闻报道、申请人中报与年报、申请人授权书、第三方平台协议、申请人销售产品资料、店铺图片、合同及发票、店面租赁合同和发票及租金付款证明、宣传册、微信公众号截图、申请人所获荣誉、中国黄金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标识中含“中国”二字,系我国简称,作为商标使用易导致国名滥用、损害国家尊严,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即形成了与服务来源具有唯一指向性的整体含义,从而不至造成不良影响。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第51599908号“CS”商标和第5366859号“中国黄金”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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