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勃迪加斯香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69163号“ALTOS DEL PLATA 1000 TERRAZAS DE LOS ANDE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78103号“ALTOS R”商标、第12530941号“ALTOS DE LA GUAR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二)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酒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ALTOS DEL PLATA 1000 TERRAZAS DE LOS ANDES”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主要文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和二主要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虽指定颜色,但未有效增加与引证商标一和二的可区分性,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和二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和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