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火虫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新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41407号“火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65457号“火虫照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016100号“虫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026784号“银火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火虫”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字形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太阳灶;蓄热器;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收集器;消毒设备;电暖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电吹风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