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253024号“金希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希来 56253024

阅读:30707 2022-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蔡九福 委托代理人:广东小欢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53024号“金希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47236号“金希莱JINXI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54646号“希来中高考”商标(…

  申请人:蔡九福

  委托代理人:广东小欢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53024号“金希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47236号“金希莱JINXI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54646号“希来中高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756558号“希来中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746623号“希来高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希来”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寻找赞助;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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