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云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19176号“元贞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80583号“元贞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890962号“元贞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元贞堂”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肤科服务;医疗诊所服务;整形外科;医疗护理;按摩;疗养院;美容服务;医疗按摩;护理;理疗”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理疗、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