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磊
委托代理人:厦门美丽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天唯天雅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55240号“MEET YOU蜜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5693号决定,于2021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拼多多、淘宝网站商品列表、商品页面截图;
2、出库单;
3、销售发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4年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至本案复审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2、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4类另有第10719074号“相石缘及图”商标、第11183780号“唐玛TANGMA及图”商标等八件商标。至本案复审时止,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7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2013年《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2为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难以确认的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结合审理查明2,被申请人在第14类另有其他有效注册商标,故在案证据3发票中所显示的商品不能唯一指向复审商标。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2017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