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412740号“INOVA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NOVANCE 55412740

阅读:28701 2022-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威世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12740号“INOV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INOVANCE”已在先获准注册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31208号“INNOVA…

  申请人: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威世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12740号“INOV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INOVANCE”已在先获准注册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31208号“INNOVANCE”商标、国际注册第1388571号“IOVANCE”商标、国际注册第1390861号“IOVANCE BIOTHERAPEUTICS”商标、第52870609号“INOVANCE”商标、第22947382号“INOVANCE及图”商标、第22947840号“INOV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五、六所有人将出具商标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2、至本案复审时止,申请人未提交有关与引证商标五、六所有人达成协议的有效证据。

  经复审认为,第9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医疗分析仪器用软件;用于免疫疗法治疗和研究的数据分析计算机软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第11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冷却装置;供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供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鉴于引证商标四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42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质量控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五、六相区分。鉴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即便双方达成共存协议,亦不会改变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1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

本文《关于第55412740号“INOVA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NOVANCE 5541274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3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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