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威世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97897号“INOVANCE INS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其他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69161号“INOVANCE”商标、第12853318号“INNOVANCE”商标、第18839536号“INS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已无效。
2、引证商标三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阀”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阀(机器部件);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阀(机器部件);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阀(机器部件);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