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曼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法财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81989号“COMAN SOFTWARE GMB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88002号“COLMAN-AIR及图”商标、第13007346号“Comman”商标、第51854225号“comlan”商标、第14761091号“卡漫COMAIN”商标、第11861869号“Croman All for green及图”商标、第37438562号“GOMan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COMAN”与引证商标一中所含文字“COLMAN”、引证商标二“Comman”、引证商标三“comlan”、引证商标四中外文“COMAIN”、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部分“Croman”、引证商标六“GOMani”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