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216150号“佳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佳农 57216150

阅读:88013 2022-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同良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16150号“佳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6752号“农佳 NONGJIA及图”商标、第49723438号“佳农严选”商标、第50858938号“佳农 Goo…

  申请人:刘同良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16150号“佳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6752号“农佳 NONGJIA及图”商标、第49723438号“佳农严选”商标、第50858938号“佳农 Goodfarmer SINCE2002 FRESH EVERYDAY QUALITY FRUIT及图”商标、第57170865号“佳农 Goodfarmer QUALITY PRODUCE QUALITY COMPANY SINCE 2002及图”商标、第55878652号“佳农 Goodfarmer QUALITY COMPANY QUALITY PEOPLE SINCE 2002及图”商标、第7512121号“佳农”商标、第3736948号“佳农”商标、第28358111号“佳一农”商标、第53965177号“佳农臻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外观、含义上存在明显差异,故与系列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商标信息截图、系列引证商标地址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在“蜂蜜”等商品上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初步审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九的决定是否生效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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