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上乡村(海南经济特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创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68957号“云上乡村农业资源交易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一致,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10890号“上云及图”商标、第6122412号“云上”商标、第26356579号“云上”商标、第54045108号“云上YUN SHANG1760”商标、第54073584号“云上2000”商标、第54064672号“云上2000ELEVATION”商标、第55157229号“云上书画YUN SHANG SHU HUA及图”商标、第33527589号“云上国际旅行YUN SHANG ITS”商标、第49997218号“云上茶仓”商标、第50212851号“云上畜牧”商标、第53985448号“云上撸串”商标、第53919117号“云上订餐”商标、第52608768号“云上粮仓YUN SHANG GRANARY”商标、第6836930号“云上航空YUN SHANG AIRLINE”商标、第53915595号“云上拼团”商标、第22539037号“云上公交网”商标、第53727024号“51上云”商标、第34389844号“云上小区”商标、第19551356号“云上果园”商标、第53919992号“云上实店”商标、第40873697号“云上饮艺”商标、第47307681号“云上药交会JD-PHARMEXPO及图”商标、第16026264号“云上渔乡THE FASHION VILLAGE ABOVE CLOUD及图”商标、第46007808号“云上素茶”商标、第51955413号“云上文化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一、五至七、九至十三、十五、十七、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被驳回,已无效。
2、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五至七、九至十三、十五、十七、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评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八、十四、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商业信息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八、十四、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八、十四、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八、十四、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纯文字商标“云上乡村农业资源交易平台”,该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虽然引证商标四的最终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鉴于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故引证商标四结论如何,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