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鸿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04453号“今宠 PETOD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85672号“Pet Day及图”商标、第37097358号“Pet Day及图”商标、第27115761号图形商标、第2711725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栖息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宠物排泄用盘;动物用饮水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PETODAY”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Pet Day”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图形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