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欧涂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35508号“美涂得彩陶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91486号“涂得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已经成功注册诸多与申请商标相关联的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申请商标中“彩陶砂”指代新型环保壁材彩陶砂,为申请人产品名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涂料(油漆)、合成涂料(油漆)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其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