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210946号“斯诺尔SNOU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斯诺尔SNOUER 56210946

阅读:188154 2022-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北建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10946号“斯诺尔SNOU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11693号“诺尔斯”商标、第5215140号“斯诺贝尔”商标、第12667276号“斯…

  申请人:河北建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10946号“斯诺尔SNOU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11693号“诺尔斯”商标、第5215140号“斯诺贝尔”商标、第12667276号“斯诺尔克”商标、第55974135号“斯诺宝尔及图”商标、第5998726号“雅邦斯诺尔ABSNER及图”商标、第32422773号“雅邦斯诺尔”商标、第29760443号“斯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参展材料、宣传册、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非金属砖瓦;土工布;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窗;漆;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水管;建筑用塑料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

本文《关于第56210946号“斯诺尔SNOU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斯诺尔SNOUER 5621094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3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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