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14031号“清风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14008号“清风馒头店”商标、第56104241号“望清风 餐饮 WANGQINGFENG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餐厅”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