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向日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24637号“小白楼 一九二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95491号“小白 爱思考”商标、第34031365号“小白 常思考”商标、第24826009号“福 小白及图”商标、第56565134号“白小楼”商标、第55820869号“小白亖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小白楼”、“津沽小白楼”等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被驳回,但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