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闽侯县丸美竹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闽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89594号“WMZ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201316号“mei及图”商标、第48170209号“Mei及图”商标、第53980133号“墨小槑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标识。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两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