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903674号“冰清钰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冰清钰菇 56903674

阅读:139475 2022-04-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寿光市贵山果蔬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03674号“冰清钰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冰清钰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指定使用在“植物种子”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

  申请人:寿光市贵山果蔬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03674号“冰清钰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冰清钰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指定使用在“植物种子”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冰清钰菇”,含有“菇”,易被理解为蘑菇、香菇等,指定使用在“植物种子”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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