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仲朴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20439号“SKECHHTS 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968号“SKECHERS及图”商标、第873647号“SKECHERS及图”商标、第13557925号“SKECHERS”商标、第19241554号“SKECHERS”商标、第19241555号“SKECHERS S及图”商标、第19241556号“SKECHERS”商标近、第19241557号“SKECHERS S及图”商标、第27961263号“SKECH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2、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SKECHHTS S”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英文“SKECHHTS”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显著识别英文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