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张府记点心店
委托代理人:世茂知识产权代理(宁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52661号“张府 张府记馄饨 ZHANGFU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17187号“弓长府”商标、第6801570号“张府川味王”商标、第11372331号“张府牛一锅”商标、第17430324号“张府川味王ZHANGFUCHUANWEIWANG及图”商标、第32440706号“张府卤肉”商标、第12108283号“张府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体、含义及整体视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张府 张府记馄饨”、拼音“ ZHANGFUJI”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张府”,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