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千雨超声波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40001号“千雨QIAN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9947号“QIANYU及图”商标、第21191586号图形商标、第21524418号“飞凡通FFAN PAY及图”商标、第34584228号“HONEYWH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与申请人建立起一定的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清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清洗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千雨”、拼音“QIANYU”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拼音“QIANYU”,与引证商标二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表现事物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纺织品清洗机、水果清洗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纺织品清洗机、水果清洗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