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达维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爵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87150号“DAVE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0625号“DAE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9474号“DEV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及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分显著。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类用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防冻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DAVEON”构成。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与引证商标二英文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