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32737号“安吉堂張伯凉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的“安吉”为修饰“堂”的形容词,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二、经查,在先已有众多包含“安吉”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安吉”,“安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