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642238号“PLANET9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LANET9及图 46642238

阅读:146922 2022-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42238号“PLANET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1186号“PLASET”商标、第1030276号“PLANET”商标、第12165993号…

  申请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42238号“PLANET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1186号“PLASET”商标、第1030276号“PLANET”商标、第12165993号“PLANES DISNEY”商标、第10581377号“PLANET”商标、第18708370号“SK PLANET”商标、第23475136号“植丽素 PLANT”商标、第24194576号“SK PLANET”商标、第12897563号“PLANT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三权利人已出具公证同意书,引证商标四至八处于撤销复审诉讼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各项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PLANET”、“PLANT”、“PLANE”英文词的中文解释、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复印件、引证商标四至七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引证商标八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字声音处理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计算机芯片;扬声器音箱;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手表式智能手机;USB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耳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稳压电源;电池;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穿戴式视频显示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体育用保护头盔;3D眼镜;复印机(照相、静电、热);量具;测量器械和仪器;半导体;集成电路;放大器;家用遥控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幻灯片(照相);联机手环(测量仪器);气体检测仪;温度传感器;非医用温度计;教学机器人;实验室机器人;安全监控机器人;滑板用头盔;移动侦测器;测位置用传感器;动作识别传感器;感应器(电);探测器;计算机网络桥接器;网络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交换机;电动控制装置;电动调节装置;灯光调节器(电);电插座商品上的删减申请经我局审查予以核准,本案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

  2、引证商标四至七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八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PLANET9”与引证商标一文字“PLASET”、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八显著认读文字“PLANET”、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PLANES”、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文字“PLANT”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衡器、光学纤维(光导纤维)、数字门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衡量器具、计算机存储装置、金属锁(非电)、计算机、光纤纤维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为复印件,且申该同意书无法排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我局对该同意书不予认可。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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