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氦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65793号“驿公里智能yG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96782号“粤港龙 YGL及图”商标、第41967056号“YCL YOUR CAR LOVE”商标、第45437099号“YC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于申请人主营业务领域使用至今,已被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复审服务上有大量使用且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注册人企业信息、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及公司网站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yGL”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YGL”、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YCL”、引证商标三文字“YCL”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设备的修理或维护、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保养服务;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