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0932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7093233

阅读:92762 2022-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创念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93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6033554号图形商标、第41071621号“GY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28040401号“加威尔…

  申请人:创念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93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6033554号图形商标、第41071621号“GY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28040401号“加威尔 GAWER及图”商标、第20093577A号“JUNECHIN JIUGONGZI 9及图”商标、第5699397号“领路人及图”商标、第54403911号图形商标、第44022542号“崇亲及图”商标、第48966927号“顾闲手作及图”商标、第34015784号图形商标、第2581241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与引证商标二、四、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三、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驳回,不再是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五、引证商标五处于连续三年不属于撤销程序中,若被撤销注册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六、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CORE JEWELS”品牌两个单词首字母组合,具备特定指向和含义,其经过在珠宝及珠宝相关的服务上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唯一且确定指向了申请人。七、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CORE JEWELS”品牌宣传使用证据、引证商标九所有人官网页面、相关引证商标所有人公司信息、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八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六、九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所、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九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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