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宽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正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33906号“BENCHMARK 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132288号“BENCHM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59911号“BENCHMARK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工程学、工程绘图、质量评估、地质勘测、化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电信技术咨询、技术研究、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品、外科学以及标本风险方面的研究及其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电信技术咨询、技术研究、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